军队干部转业后工资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93页(1550字)

指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

新的工资标准是由国务院统一制定颁布的。其工资待遇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生过多次变化。1953年以前实行供给制、包干制时期,国家规定,转业的军队干部:其津贴等级低于部队者,应按原部队的津贴等级发给;高于部队者,按评定的津贴等级发给。

即转业干部本人的生活待遇和随军家属的生活待遇,以不低于原在军队时所享受的待遇为原则。

1952年3月1日至1955年8月31日的待遇标准为:(1)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以不低于其原在军队享受之待遇为原则。(2)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或工资级别,一般应参照下列情况来确定,依其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应予评高者,按高的执行。

具体执行办法是:军队人员的正团、副团、准团、正营、副营、正连、副连、正排、副排、正班、副班级分别按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津贴工资的14、15、16、17、18、19、20、21、22、23、24级执行。1955年9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的转业干部,其转业后的工资按新分配的职务,根据其德才表现,并适当参考其原级别,重新予以评定。

具体标准是:军队干部的正师、副师、准师、正团、副团、准团、正营、副营、正连、副连、正排、副排级分别按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11、12、13、14、15、16、17、18、19、20、21、22级执行。

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1月1日,国家规定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是:凡军龄满25年及25年以上的干部,均保持军队的原薪待遇;军龄满15年以上不满25年的干部,按原薪的95%发给,军龄在15年以下的干部,按军队原薪的90%发给。具体标准如下表。1962年11月3日至1965年4月22日,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标准改为:军龄不满15年的,头两年仍按军队原薪金发给,从第三年起,改按地方级别发给薪金;军龄满15年以上的,转业后即按地方的工资级别实行。

级别对照如下:

军队的师长按地方10至12级实行;副师长按11至13级实行;师参谋长按12至14级实行;团长、师副参谋长按13至15级实行;副团长按14级至16级实行;团参谋长按15至17级实行;营长、团副参谋长按16至18级实行;副营长按17至19级实行;连长按18至20级实行;副连长按19至21级实行;排长按20至22级实行。军队干部长期在军队服役,为保卫祖国做出过贡献,为了体现对他们的关怀,根据军龄的长短,按月发给他们退役补助金,直至本人所领的地方薪金达到其转业时军队薪金的标准为止。

其补助金的标准为:军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军队的原基本薪金的20%发给;军龄满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按军队原基本薪金的25%发给;军龄满25年以上的,按军队的原基本薪金的30%发给。1965年4月23日,军队干部实行减薪定级以后,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改为,按照新的定级标准定级,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

1978年又规定,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干部转业时,按军队原级别工资发给。1982年中央决定撤销基建工程兵和铁道兵部队,干部战士集体转业。对这一批转业人员,国家特别规定其转业以后的待遇,按部队原工资发给。自1985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已经改革,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已与之不相适应,须作相应的变动。

据此对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作出了新的规定:

1985年7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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