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04页(1240字)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

50年代初期,机关实行供给制待遇和具有自身特点的保险福利办法,为了有别于企业,所以用“工作年限”作为计发工作人员病假、退休、退职待遇的依据。为此,国家制定了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但在计算方法上,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龄是一致的。

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同样都实行工资制,1958年国家将“本企业工龄”改称为“连续工龄”,而且无论机关和企业都实行统一的退休办法,统一用“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来计算有关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互相调动时,他们的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龄都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出于历史习惯,现在国家机关多采用“年限”,企业用“工龄”,而事业单位则两可。关于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主要有:(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参加下列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①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时间;②在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③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时间;④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⑤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⑥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4)工作人员被抽调参加各种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的时间,或者在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或复员后参加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6)起义人员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曾经遣返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7)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8)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9)工作人员由于某种原因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经过审查定案未受刑事处分而恢复工作或者免予开除处分而恢复工作的,他们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11)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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