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路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14页(421字)

国家工作人员探亲路费是指往返的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

具体可按下列标准开支:(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实据报销。

(4)市内交通费,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乘坐出租汽车费用自理。(5)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费报销,多支部分自理。(6)探亲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转车、转船并在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超过的自理。

如果连乘的长途汽车或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住宿费凭据报销;如果途中遇到交通事故(道路塌方、洪水冲坏桥梁)造成暂时停顿,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上一篇:探亲假 下一篇: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