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17页(260字)

是指干部、工人在生产、工作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环境、不良气象条件、生物毒物、不合理的劳动组织等职业性原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确定,由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单位负责诊断。要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采取必要的理化检查,以及对职业病史等,进行全面的观察,综合判定。凡确定为职业病者,应发给职业病证明书。虽然患者的某种症状和职业病相似,但是致病原因和职业条件无关,不能列为职业病。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死亡等,均按因工待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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