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16页(609字)

国家工作人员生病后的假期,包括住医院治疗的时间和医疗终结以后,医生根据实际情况建议休息的时间,或经单位领导批准休息的时间。

计算病假时,应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主要有:(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开始,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3)符合离休条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4)曾获得过国务院,中央各部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不包括团中央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全国妇联授予的“三八红旗手”)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主管部批准,可以提高10-15%。但是,提高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

(5)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6)工作人员患病以后或身体衰弱,组织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其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

但是确定半休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按任免权限进行审批。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病假,其见习期应适当延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