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职工的探亲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15页(591字)

是指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作出的专门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的假期,4年以上(含4年)探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4年以上(含4年)探一次的,给假期4个月;3年探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的,给假20天或45天。(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不予累计。(4)归侨职工回国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过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第一次出境探亲,可以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5)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待遇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路程假。

探亲假期间(包括路程假),原工资照发。出国或去港澳探亲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发至出入境口岸,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自理,对个别自理路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国外段路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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