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23页(564字)

即有权制定和修改,废止法律的国家机关。

各国宪法都有规定,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或国会通常规定为唯一的立法机关,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通常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和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