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报告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63页(483字)

毛泽东于1948年1月7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指示。

当时,革命形势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许多解放区已经连成一片,许多城市已经解放或者即将解放,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解放战争的正规性程度大为提高,全国胜利已经在望。这种情况,要求党迅速克服存在于党内和军队内的任何无纪律无政府状态,把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指示的发出就是党为此目的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

这个指示规定: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

同时对报告的内容、字数、写法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个指示强调: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良习惯。这个指示还要求: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除作战方针必须随时报告和请示,并且照过去规定,每月作一次战绩报告、损耗报告和实力报告外,每两个月要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是党中央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无纪律无政府倾向的长期斗争在新条件下的一个发展,它在党的制度建设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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