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党委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64页(733字)

毛泽东于1948年9月20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一个决定。

在这个决定起草前,党中央于1947年2月27日发出了《关于恢复军队中各级党委制的指示》,营以上单位全部恢复了党委制。但是,由于我们党和军队长期处于战争频烦和被敌人分割的状态,多数党委会都是由上级临时指定,有些(当然不包括一切)领导机关,个人包办和个人解决重要问题的习气甚为浓厚。重要问题的解决,不是由党委会议做决定,而是由个人做决定,党委委员等于虚设。

委员间意见分歧的事亦无由解决,并且听任这些分歧长期地不加解决。

党委委员间所保持的只是形式上的一致,而不是实质上的一致。为了改变此种情况,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在决定中,毛泽东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强调必须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此外,还须注意,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关于健全党委制》是毛泽东建党学说的一篇重要文献。邓小平1956年9月16日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说,在我们党内,从长期以来,由党的集体而不由个人决定重大的问题,已经形成一个传统。违背集体领导原则的现象虽然在党内经常发生,但是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就受到党中央的批判和纠正。

中央在1948年9月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对于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尤其起了重大的作用。这个决定在全党实行了,并且直到现在仍然保持着它的效力。

这个决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总结了党内认真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的经验,促使那些把集体领导变为有名无实的组织纠正自己的错误,并且扩大了实行集体领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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