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540页(403字)

在我国某些地区划出一定范围,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吸收外商来进行贸易和投资的特殊地区。

1979年4月邓小平首先提出我国建立经济特区的设想。同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四个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特区,作为吸收外资的一种特殊方式,当时叫“出口特区”。

1980年5月,正式定为“经济特区”。

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正式批准建立特区。

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主要是:(1)特区的经济发展,主要靠吸收和利用外资。

特区产品供出口。特区的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以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为主的综合体。(2)特区内的经济活动,以市场调节为主。(3)对来特区投资的外商,在税收等方面给以特殊的优惠和方便。

(4)特区内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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