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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检查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毛泽东言语辞典》第576页(279字)

国民党为压制人民言论自由于1933年1月19日制定的《新闻检查标准》,同年10月5日又作了补充规定。

《新闻检查标准》规定,在国民党统治区报刊上发表任何文字,都要在刊出以前,将稿件交国民党新闻检查官检查。检查官可以任意删改和扣留。

各报刊新闻,须以中央通讯社消息为标准,不得刊登对国民党有不利影响的消息。《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开放爱国运动,释放政治犯,取消《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和《新闻检查条例》,承认现有爱国团体的合法地位,扩大爱国团体的组织于工农商学各界,武装民众实行自卫,并配合军队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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