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民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195页(448字)

原始社会氏族成员共同管理社会生活的方式。

在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公有,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和压迫,也没有国家,氏族成员处于平等地位。为组织社会的生产,分配产品,处理氏族成员之间的纠纷,主持宗教仪式等,孕育了履行这些公共职能的原始民主制。这种原始民主的特征是:第一,最高权力直接掌握在全体居民手中。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是全体成年男女组成的氏族议事会。一切重大事务都由议事会讨论决定。第二,实行真正平等的普选制和罢免制。氏族首领由全氏族成年男女普选产生,并可随时撤换。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纯粹道德性质的,处理公共事务靠历来的习俗和自己的威望,而不是靠强制手段。

原始民主以原始社会极其低下的生产力为前提。

它同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有本质的区别。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称这种民主为“自然长成的民主制”、“无限制的纯粹的民主制”;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把这种制度称为“原始的民主制度”。原始民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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