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201页(526字)

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总称。

它是无产阶级领导广大人民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律制度,运用无产阶级国家权力机关建立起来的,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新型的法律制度。它是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关系的确认,即对于人民当家作主、生产资料公有、按劳分配、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等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以及正确实施。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制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有机统一体,四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有: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等等。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任务是教育人民,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以利维护社会主义建设,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法治国的基本措施,它同社会主义民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成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任务不可缺少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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