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202页(350字)

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其基本精神是: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的一切活动,都应合法,对任何违法行为,不论是谁,都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在17、18世纪最先提出来的。

资产阶级曾利用这一口号动员人民群众,摧毁封建等级,具有历史进步作用。

但它有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私有制是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确认资本主义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因而资产阶级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只有在建立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名副其实地实现。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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