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223页(526字)

多民族国家的一种国家组织形式,由几个成员国(共和国、邦或州)联合组成统一的国家。

联邦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各成员国也设有自己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宪法和法律,在自己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职权。

联邦和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有的联邦国家宪法规定成员国可以直接同外国发生关系。在实行两院制的联邦国家,通常有一个院是由各成员国平等选派代表组成。列主义主张在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赞成联邦制。

列宁指出:“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型式。”(《列宁全集》第19卷,第501页)但是,鉴于民族联合问题的复杂性,在特殊的情况下,为了消除民族隔阂,实现民族平等,促进民族联合,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也有采纳和实现联邦制的必要。

在俄国十月革命时,许多民族实际上已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隔绝的状态,成立了各自独立的民族共和国。因此,取得胜利的布尔什维克党只有实行联邦制,把它作为向集中制共和国过渡的必要形式,使各民族劳动人民逐渐由分散趋于接近和联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