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223页(453字)

指被压迫民族有从异民族的压迫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民族国家的自由,也有在共同利益的条件下与其他民族实行联合的自由。

早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克思就主张被压迫民族有民族自决权。到了帝国主义时代,帝国主义奴役着全世界的各个民族和人民。列宁从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民族压迫出发,提出受帝国主义压迫的殖民地和民族有政治分离的自由,他说:“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列宁选集》第2卷,第719页)但是,列宁又指出,无条件的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一定要支持任何民族自决权要求。

由于在帝国主义时代民族问题已经成为无产阶级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所以在具体实行民族分离自由时,必须“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来决定行动方针(《列宁全集》第24卷,第269页)。压迫民族中的无产阶级应当坚持“分离自由”,被压迫民族中的无产阶级则应当坚持“联合自由”(参见《列宁选集》第2卷,第8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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