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225页(426字)

指我国少数民族人民在民族自治地方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产的自治权;有权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组织本地方维护治安的公安部队;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宪法还规定,国家应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帮助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保证各族人民行使自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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