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230页(693字)

是我国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又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一教派的自由;原来信教的有放弃信仰的自由,原来不信教的也有信教的自由。国家保护信教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

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同宗教的唯心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

共产党人要按照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来改造社会,当然要和宗教作斗争,要把信教的群众从宗教偏见中解脱出来。但是,宗教的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客观的历史过程,宗教信仰对于人民群众来说主要是思想认识问题,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8页)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宗教问题往往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感情已和民族的思想感情相融合,这就更需要坚决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因势利导,说服教育,逐步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无条件的。

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实行宗教与国家、与学校相分离,使宗教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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