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240页(513字)

简称“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是我国处理国家关系的一贯原则。它是1953年底中国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由周恩来总理首次提出的。

1954年4月29日将这些原则正式写入中印谈判公报,并载入双方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同年6月,周恩来总理出访印度、缅甸,在中印、中缅总理的联合声明中重申并确认五项原则为处理国家关系的指导原则。

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列宁提出的和平共处思想的重大发展。这五项原则的实质,就是尊重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各个国家的平等和独立自主的权利,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往来,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扩张政策,保卫世界和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公认为处理一切国家关系的普遍准则。它不仅适用于指导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指导社会制度相同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我国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许多国家建立和发展了友好的国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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