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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透支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5页(519字)

银行的存款户从银行取得超过自己存款数额的贷款形式。

在资本主义银行发展的初期,存款户一般只能在自己存款数额的限度内向银行支款。随着资本主义银行信用的扩展,银行逐渐允许同它关系密切的工商企业存款户超过其存款金额支款,这就出现了存款透支的放款形式。

一般说来,存款透支是有条件的,主要是:(1)贷放的对象必须是本银行可信赖的存款户;(2)存款户对透支贷款必须支付一定的利息;(3)存款户要承担随时偿还透支贷款的义务。

存款透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存款户在取得透支时要向银行提供一定的抵押品,如房地产、各种有价证券等,这叫抵押透支;另一类是存款户不提供抵押品,而同银行签定透支契约,规定透支的限额、期限、利息率等,这叫信用透支。

存款透支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扩大了资本主义银行信用的业务,为工商业资本家运用货币资本提供了一定的方便,促进了资本的周转;另一方面,它又引起资本主义银行信用的膨胀,加剧了市场投机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造成资本主义金融市场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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