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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役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2页(391字)

对产品地租形式和货币地租形式的一种统称。

农民向土地所有者交纳产品以至交纳货币,代替了农奴制劳动地租形式中的徭役劳动,所以称为代役租。

代役租的实行并没有改变封建地租的本质,地租仍然是剩余劳动的唯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在封建社会中,“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25·890)实行代役租后,农民不再在地主的鞭子驱使下从事剩余劳动,或多或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直接劳动者对土地所有者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农民有了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的独立性,因而有利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

同时,随着代役租的实行,土地所有者对农民的剥削程度随之增加,农民之间的经济状况也出现了更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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