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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权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7页(527字)

关于土地等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利用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内容是物质财富,是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权力。它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规定,地产及其所有权发生移动时要进行登记。

马克思说:“以人身的奴役关系和统治关系为基础的地产权力和非人身的货币权力”(23·167)是对立的。在封建制度下,地产权力是与土地私有制相联系的。不仅土地属于封建地主所有,而且农奴不完全地也为封建地主占有,使农奴在人身上依附于封建地主。

封建地主可以任意使唤、打骂、惩罚农奴,甚至可以把农奴随土地转移而出让。农奴(或农民)虽然有些一般的生产工具,但没有或很少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即土地。

他们为了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以进行生产,不得不接受奴役性的条件,交出自己的人身自由,遭受封建地主的剥削和统治。

因此,地产权力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基础上的,而同资本主义制度下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货币权力有所不同。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造成人身奴役和统治关系的经济基础,因此,这种地产权力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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