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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7页(806字)

构成社会财富重要部分的土地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土地资源以及房屋、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

地产公司是以经营地产为业务的企业组织,主要业务为土地买卖、抵押、代人管理不动产以及计划建造房屋等。特别在城市繁荣、地价日增的情况下,地产公司甚为发达。

马克思指出,地产是与货币财产相对立而存在的。

他说:“资本在历史上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23·167)地产是一些不动产,它和可以流动的财产(如资本)是不同的。作为地产的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或者在移动后会发生经济价值的损失。

一般说来,不动产比动产的经济价值较大。

地产的经济意义,是由于土地为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和任何生产过程的必要物质条件决定的。

在任何社会里,地产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巴师夏错误地认为,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不是依靠生产而是专靠政治和掠夺为生,因而地产对他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马克思批判了这种观点,认为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也要有某种生产过程,从而有某种经济构成他们的社会的物质基础。因此,马克思指出:“只要对罗马共和国的历史稍微有点了解,就会知道,地产的历史构成罗马共和国的秘史。”(23·99)作为生产过程的必要物质条件的地产,对于政治占统治地位的罗马共和国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地产的使用性质,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决定。在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下,地产归奴隶主与封建主占有,并依靠它来统治和压榨奴隶与农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大部分地产归大地主和资本主义垄断组织所有,被他们利用来剥削广大劳动群众。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大部分地产归社会主义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并被利用来为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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