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8页(2313字)
原译自德文Recht一词(见德文柏林迪茨版26Ⅱ·424),但“法权”这词并不能确切地表达德文这一词的词义,按照原着的原意应分别译为“法”或“权”。
德文Recht和俄文npaвo是个多义词,用在不同的场合,分别指“法”或“权利”。英译本根据马列原着行文的含义,分别译为Law(法、法律)或right(权利)。中文、日文和英文一样,没有一个同Recht、npaвo相应的多义词。而“法权”这个词意思比较含混,不能起到多义词的作用。
因此,对于马列着作原有的中译本里的“法权”,应当根据行文的含义,分别理解为“法”或“权利”。
“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调整本阶级内部矛盾,维护政治、经济利益的重要工具。法的内容反映着经济关系,并由经济关系所决定。
“法”和“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西方语言中(英语除外),“法”和“法律”两词不同,前者为Recht(德语)、npaBo(俄语)、droit(法语)、derecho(西班牙语)、diritto(意大利语)等;后者为Gesetz(德语)、зaкoн(俄语)、loi(法语)、ley(西班牙语)、Legge(意大利语)等。
古文字的拉丁语,也将前者和后者区别为ius和Lex。Recht及其他语种相应的词是指抽象的、广义的法律或实质意义的法律,即“法”;Gesetz及其他语种相应的词是指具体的、狭义的法或形式意义的法,即“法律”。
英语虽然不分抽象的、广义的法律和具体的、狭义的法,二者均为Law,但用定冠词、单数(the law,a Law)和不定冠词、复数(Law,Laws)来区别。(参看吉尔达特《英国法要论》)法是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类型的国家,有着不同类型的法。在人类历史上,有两大类性质根本不同的法:剥削阶级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的法。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里,其法都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法”在世界各国的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直”、“正义”的含义。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公平的观念,而法总是同统治阶级的公平观念相适应的。
Recht、право和jus等词,除当“法”解释外,还可以当“权利”解释(但英语除外),主要联系该词的上下文来理解,或者看这词前面所加的定语来判定,如说“主观意义上的”пpaBo或ius时,即指权利,“客观意义上的”npaBo或ius时,即指法。(参看布莱克《法律词典》1933年版第1041页)
“权利”是“义务”的对称。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其表现是:享有权利的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义务),必要时还可请国家有关机关强制性地协助其实现权益。
权利和义务既相联系又相对称,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
剥削阶级的法律或者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使劳动者的权利只是徒具形式。
“公民权”译自德文“bürgerliches Recht”或英文“civil right”(均见德文柏林迪茨版26Ⅱ·424),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安全、民主和自由等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里虽然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生存权;公民有思想、信念和宗教的自由,有言论、通信、出版、结社的自由;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有劳动权、教育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得非法侵犯,等等。但是,这些都只是徒具形式,一旦危及资本主义制度,劳动者的公民权就会被剥夺。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除了引述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后期代表理查·琼斯关于“劳动者的公民权对于他们的经济地位不发生影响”的论述外,还指出“如果说劳动者的‘公民权’对于‘他们的经济地位’不发生影响,那么他们的经济地位对于他们的公民权却发生影响。只有在工人有人身自由的地方,国家范围内的雇佣劳动,从而还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是可能的。
它是建立在工人的人身自由之上的。”(26Ⅲ·476)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虽然明文规定劳动者可以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存权、劳动权、教育权、居住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并不能改变他们被奴役、被剥削的经济地位。公民权对经济地位并不发生影响,而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对他们的公民权却发生影响。因为一方面,只有在工人有人身自由〔“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已的劳动力当作自已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已的劳动力所必须的东西。”(23·192)〕劳动者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时,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从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是可能的。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雇佣劳动制度会不断地再生产出自由得一无所有、仅有人身自由的无产者。
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权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制约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