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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73页(399字)

租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都提供经营资本并按一定比例共分土地总收获物的租制。

它的基本内容是:租地农民除提供劳动,还提供一部分经营资本,土地所有者除提供土地,也提供一部分经营资本(例如牲畜),产品则按一定的、各地不同的比例在租地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成制曾盛行于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

《资本论》在考察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时,对于分成制进行了专门的分析,指出:“分成制可以看成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到资本主义地租的过渡形式”(25·905)。

因为在这种形式下,地主和租地农民之间已经不是纯粹的封建的生产关系。

租地农民不仅投入劳动,而且投入一定量的经营资本;地主不仅出租土地,也投入一定量的经营资本。这就是说,分成制中已经包含了一部分预付资本的收入,即包含着资本主义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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