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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93页(523字)

集体劳动或共同劳动的对称。

单个劳动者分散地独立地进行的劳动。

个人劳动作为一种劳动形态,是和一定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在原始社会里,生产力水平很低,人们为了生存与发展,不得不进行集体劳动。随着生产力向前发展,特别是随着金属工具的出现,造成了由集体劳动逐步过渡到个体劳动的必要与可能。这时的个体劳动与原始的集体劳动比较,显示了较高的生产力,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每个生产者作为私有者,是在独立和分散的情况下进行劳动的。

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由每个生产者自己决定,劳动产品也属于生产者本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的个人劳动直接是私人劳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使他们相互依赖,他们的个人劳动必须是这个自发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社会总劳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他们的劳动又须具有社会劳动的性质。

这种社会劳动的性质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得到证明。只有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里,社会才能“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23·95)。

这时,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才实现为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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