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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差地租的第二种形式(级差地租Ⅱ)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39页(2898字)

相继投在同一地块的各个等量资本具有不同的生产率而产生的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

这里所说的不同的生产率,是指“和最坏的、无租的、但调节生产价格的土地上的等量投资相比,具有较高的生产率”(25·819)而言。

级差地租Ⅱ只是级差地租Ⅰ的不同表现,实质上两者是一致的,因为构成两者的实体,都是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同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即超额利润。级差地租Ⅱ的形成过程是这样的:假定租地农场主在劣等地A上最初投资50先令,生产出一夸特谷物,平均利润为10先令,从而60先令成为一夸特谷物的生产价格和起调节作用的社会生产价格。

现在假定在原来投资的基础上,追加投资50先令,生产夸特谷物,在谷物社会生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追加投资所生产的夸特谷物的利润总额为40先令,撇开10先令平均利润,尚有30先令超额利润,如果它被土地所有者占有,就形成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Ⅱ是在同一地块上连续追加投资而取得的,但每次增加投资的生产率是不一样的,实际上很难把它们区别开来。因此,在计算级差地租Ⅱ时,并不是把每次不同的生产率所形成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和社会生产价格相比,找出低于它的差额,确定超额利润,而是把同一土地上每次投资所产生的具有不同生产率的产品,加在一起,计算出该块土地上全部投资所生产的产品的平均的个别生产价格,然后再以这个平均的个别生产价格和起调节作用的社会生产价格相比,找出低于它的差额,确定超额利润,再转化为级差地租Ⅱ。

马克思说:“就级差地租Ⅱ来说,级差结果必须先变成可以区别的,事实上必须再转化为级差地租Ⅰ,而这一点只有按照上述的方法才能做到。”(25·819)他把这一点看成是级差地租Ⅱ的形成,即超额利润从租地农场主手里转到土地所有者手里的“先决条件”(25·819)。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使租地农场主的追加投资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例如,租地农场主对较好土地的第一、二次投资,可取得若干超额利润,把它作为地租支付给土地所有者,那么以后的每次追加投资,他都必须如数继续支付这个地租。

如果以后追加投资的生产率下降到最劣地的水平以下,就不能给租地农场主带来平均利润。这时,租地农场主拿不到平均利润,就会中止他的追加投资。

可见,级差地租Ⅱ虽然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转化形式,但是这种纯粹形式上的转化,在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规律的支配下”(25·828),也会使同一块土地上的连续投资“更早得多地达到它的界限”(25·830)。

在同一地块上由连续追加投资而带来的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Ⅱ的实体。但是,这个超额利润并不是无条件地全部转化为级差地租Ⅱ的。这是因为地租额是在土地出租时确定的,所以在租约有效期间,由租地农场主连续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就直接落入租地农场主的腰包。但是,在租约期满重新缔结租约时,或土地所有者在租约期满把土地转租给别人经营时,他就会考虑到追加投资所提供的利益而提高地租,于是这个超额利润就会部分地或全部地归土地所有者占有。马克思指出,采用在同一地块上追加投资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会把这种转化限制在一方面更为狭小,另一方面更不稳定的界限内。”(25·760)因此,租地农场主总是力争签订长期租约,土地所有者则力求签订短期租约,斗争的实质是夺取追加投资所带来的超额利润。这种情况促使租地农场主为了在租约有效期间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资利益,尽量掠夺地力,从而造成了土地的日趋贫瘠,这“是合理农业的最大障碍之一”(25·699-700)。

李嘉图对级差地租Ⅱ的考察是极其片面的,他把已耕地上追加投资出现报酬递减从而使地租增加“这一种情况说成是唯一的情况,正常的情况,他把级差地租Ⅱ的全部形成,都归结为这种情况。”(25·767)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特别是在它的同第Ⅰ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第Ⅱ形式上,会产生多么复杂的各种组合。”(25·765)级差地租Ⅱ的产生,是由于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高于个别生产价格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结果,而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是由劣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因此,是否产生超额利润以及超额利润的量究竟是多少,首先要以这个社会生产价格为前提。

但是这个社会生产价格有不变、下降和上涨三种情况,而在其中每一种情况下,在同一土地上连续投资所造成的生产率也有不变、提高和降低的可能,由此产生了九种不同情况的复杂组合。从这多科组合中,首先可以看出:“把没有地租的起调节作用的土地作为零点,地租序列恰好与肥力差额序列成比例。对地租起决定作用的,不是绝对的收益,而只是收益的差额。

”(25·815)这就是说,级差地租Ⅱ的形成,只与已耕地上追加投资的报酬的差别有关,而与报酬的递增或递减无关。

其次,在这“听有可能的情况中,就大多数情况来说,由于土地投资增加,每英亩有租土地的地租,特别是地租总额都会增加。”(25·816)这个规律清楚地揭穿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大土地私有者阶级所过的穷奢极侈生活的秘密。

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来看,级差地租Ⅱ是在级差地租Ⅰ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一般都采取扩大耕地面积,进行粗放耕作。

这个阶段的级差地租,主要表现为第一种形式。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可开垦的荒地愈来愈少,农产品的生产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这就促使大量资本集中在相对较小的土地上,进行集约耕作。这一阶段的级差地租多采取第二种形式。

在1847年写的《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就已不同意李嘉图的农业生产率不断降低,土地报酬递减的观点。

(见4·180-191)他指出,由于实行农业改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土地经营者可以避免用更多的劳动获得比较少的产品。这时,他已没有必要去耕种劣等地,他在同一块土地上继续进行投资可以取得相同的收获。在1851年1月7日给恩格斯的信中,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的形成并不是如李嘉图所断言的以土地报酬递减为前提,而是以“连续使用于同一土地上的资本所产生的结果各不相同为前提。”(27·179)因此,随着土地的普遍改良,虽然谷物的价格下跌,地租总额仍能增加。在1862年写的《剩余价值理论》手稿中,马克思分析了级差地租的第二种情况:“在土地面积相同、肥力相等的情况下,地租的差别是由投资额不等造成的。”(26Ⅱ·98)马克思进一步批判了李嘉图用农业生产率的绝对降低来说明地租的错误观点,指出并不是每一笔追加资本都生产出少量的产品。

马克思认为,在集约耕作的情况下,尽管地租率会有所下降,地租总额却有可能增加,究其原因,“显然只是因为预付资本量增加了。如果地租是,后来变为,那么,而。这就是全部问题之所在。”(26Ⅱ·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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