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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制的奴隶经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49页(534字)

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的一种奴隶制的萌芽形式,也称“父权奴隶制”。

它的主要特点是:家长奴隶主还没有完全脱离生产劳动,奴隶在家庭内是生产劳动的助手而不是主要承担者。这种经济是自然经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开始出现以男性为主的父权制家庭经济,家庭私有财产也开始出现。这时对捉到的俘虏不再处死,而是把他们纳入家庭,以吸取他们的剩余劳动。

这样,家长奴隶制就出现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家长制奴隶经济是奴隶制发展的一种初级形式(见25·906),它既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典型的奴隶经济,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美国南部为世界市场而从事经营的大种植园中的奴隶经济。

马克思还从不同侧面说明了家长制奴隶经济的特点,即:生产的主要日的是家庭的自身需要(生活资料),而不是剩余价值和致富手段(见25·371,672,906);阶级对立不严重,对奴隶剩余劳动的榨取带有“温和”的性质(见23·264)。促成这种奴隶制向发达奴隶制转化的原因是商品生产的发展(见23·828;2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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