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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53页(4921字)

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商品交换中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之间的最的关系或比例,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在商品交换的表面形式上,交换价值似乎是一种偶然的、纯粹相对的东西;但是,在这种表面形式中,隐含了两个方面:“第一,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第二,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表现形式’。”(23·49)

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可能是交换价值的本质内容,因为只有使用价值不同质的商品才能发生交换,质上的不同已经排除了量上的可比性。“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23·50)使用价值是人们通过一定的具体劳动形式改变一定的自然物质形态的结果;撇开了使用价值,也就把劳动产品中一定的物质形态和劳动的具体形式抽象掉了。这时的劳动产品就不再是物质外观上可感觉的有用物了;商品生产的各种劳动不再具有外在的具体形式上的差别;商品生产的各种劳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化为与人类劳动力耗费的特殊形式无关的、一般的人类劳动的耗费。

这种无差别的、一般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价值。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本质内容,是“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23·51)。

价值作为交换价值的本质内容,决定了交换中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的量的关系或比例。

正因为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单纯凝结,在其中不包含任何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所以,“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但是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23·61)价值只有在不同商品体的交换形式中才能表现出来,只有在商品的自然形式上才能得到表现,而商品的自然形式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物质形式。

因此,价值也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由此可见,一方面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交换价值是价值的必然表现形式;另一方面价值又以使用价值为必要的物质前提,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价值只是存在于某种使用价值中,存在于某种物中。……因此,如果使用价值丧失,价值也就丧失。”(23·228-229)显然,价值存在于某种使用价值中是重要的,但是,“商品的形态变化表明,它存在于哪一种使用价值中是没有关系的。”(23·229)

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物化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实体。

“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23·52)抽象劳动作为价值实体,是价值的质的规定性。价值还具有量的规定性,价值量是由商品生产中耗费的人类一般劳动量决定的,也就是由作为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本身的量来计量的。而“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23·51-52)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3·52)因此,交换价值形式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商品之间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完全是由内在于各该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商品交换的基础。

因此,在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时,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不变;但是,如果劳动生产力提高,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减少。“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23·53-54)同时,价值实体本身并不包含有用的具体劳动的生产力的一个原子,“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23·59)“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23·60)正确理解劳动生产力在商品价值实体和价值量中的作用,是理解价值质和量的内在统一性的重要方面。

价值在货币上的表现形式就是价格。在价值转化为价格的外在形式上,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可见,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

但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地,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当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23·120)价值是价格波动、运动的“中心”。要使商品的实际交换接近或符合于它们的价值,必需具备一系列的经济条件,其中重要的是:“1.不同商品的交换,不再是纯粹偶然的或仅仅临时的现象;2.就直接的商品交换来说,这些商品是双方按照大体符合彼此需要的数量来生产的,这一点是由交换双方在销售时取得的经验来确定的,因此是从连续不断的交换行为中自然产生的结果;3.就出售来说,没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能使立约双方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25·198-199)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

价值所表现的是商品生产者或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商品生产的具体劳动虽然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这种劳动作为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能发生社会联系,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也只有通过实际的交换才能表现出来。

因此,价值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与物之间和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私人劳动中具体劳动的有用性也只有“通过它采取与自身直接对立的形式,即抽象一般性的形式,才变成社会劳动。”(13·22)因此,价值的形成过程,就是把商品生产中的具体劳动归结为抽象劳动,把私人劳动归结为社会劳动的过程。只有正确揭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才能深刻理解价值所蕴含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以及价值中所具有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价值不仅体现了商品生产者或商品所有者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价值的形成和价值的实现的本身,也总是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相联系的,即“只能在一种社会的过程中实现”(23·100)。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价值表现出一定的历史特征。

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23·98)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价值生产,首先是“建立在作为工人的商品的劳动力和作为非工人的财产的生产资料互相分离的基础之上的。”(24·428)劳动力成为商品,即雇佣劳动的存在,是资本主义价值生产和价值增殖的基础。劳动力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劳动力价值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使用价值则是劳动能力的实际使用,是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劳动力自身价值的源泉。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就形成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雇佣劳动新创造的价值产品的一部分。

因此剩余价值的规定取决于价值规定。这就从价值规定本身揭示了资本和劳动交换的实质。

“一切商品价值都只是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但是……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妨碍任何一个资本的商品产品分割为各个单独的部分,其中一部分只代表不变资本部分,另一部分只代表可变资本部分,第三部分只代表剩余价值。

”(25·962)在商品价值构成形式中,价值形成的时间上的先后继起转化为价值构成的空间上的并存,对既定商品价值的任何划分或分割,丝毫不会改变价值实体和价值量的本质规定性。价值构成是价值实体和价值量的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性。如果说商品价值是一条既定长度的直线,那么“把这条线分成三段(为的是再和我们当前的问题相适应),……不能使它的各段线之和比未分割的原线长。因此,未分割的原线的长度,也不是由各段线的随意决定的长度决定的。

相反,各段线的相对量一开始就受到由各段线构成的原线的度的限制。”(24·429)建立在劳动二重性理论上的对商品价值的这种划分,是彻底批判“斯密教条”的出发点。显然,在价值构成的各部分中,不变资本价值是转移到商品中去的,所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产品价值会随不变资本的绝对价值量的增减而增减;反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变资本的绝对价值量的变化,只要仅仅是表现劳动力价值的变化,就丝毫不会改变商品价值的绝对量,所改变的只是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这两个价值组成部分的比例。

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不仅包含着阶级关系,包含着劳动作为雇佣劳动而存在的特定的社会性质;而且也包含着经过资本循环的各个不同阶段的运动的性质。

因此,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只能理解为运动,而不能理解为静止物。产业资本的运动是价值独立性的实现。在这里,价值经过不同的形式,不同的运动,在其中保存自己,同时使自己增殖。

在商品价值中,补偿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的部分,是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耗费的东西,对资本家来说,就表现为商品的成本价格。

这样,商品价值的三个组成部分就转化为成本价格和剩余价值。在这一转化形式中,剩余价值不仅对用成本价格来补偿的所耗费的资本来说是一个价值增加额,而且对生产中所使用的全部预付资本来说也是一个价值增加额。

剩余价值作为全部预付资本的这样一种观念上的产物,取得了利润的转化形式。

在既定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由于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和资本周转的不同,在剩余价值率为一定时,各部门的个别利润率也就不同。

但是资本攫取剩余价值的内在规律和竞争的外在的强制压力,必然迫使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通过部门之间的资本转移,使不同的个别利润率趋于平均化,形成各部门的统一的平均利润率(一般利润率)。这样,“按照这个一般利润率归于一定量资本(不管它的有机构成如何)的利润,就是平均利润。一个商品的价格,如等于这个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生产这个商品所使用的资本(不只是生产它所消费的资本)的年平均利润中根据这个商品的周转条件归于它的那部分,就是这个商品的生产价格。”(25·177)生产价格成了价格(或市场价格)波动、运动的“中心”。从资本生产的个别部门来看,商品的生产价格和该商品的价值经常不一致,但是从资本生产的总体来看,“社会本身所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等于它们的价值的总和。”(25·179)这就解决了价值规定和资本主义经济现实中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深刻矛盾。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价值从它的抽象规定性上升到具体规定性的必然的逻辑过程。价值是生产价格的本质规定性,生产价格是价值在一步一步地接近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表面的更现实的规定性。

在政治经济学史上,马克思首次对价值范畴作了系统的、科学的阐述。贯彻《资本论》始终的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作的几十年研究的结晶,也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批判继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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