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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37页(652字)

矿业资本家为采掘矿藏,向矿山土地所有者交纳的地租。

“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25·873)矿山地租同样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它也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之分。

和农业中的级差地租的形成条件相同,矿山级差地租Ⅰ是由矿山的储藏丰度、开采难易、运输条件不同决定的。

矿山级差地租Ⅱ则是由对同一矿区连续追加投资的生产率相异而引起的。

所不同的是,在农业中,只要耕作得当,土地会不断改良,而在采矿业中,矿藏资源会随着连续开采而日益枯竭。

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租地采矿的资本家也要交纳绝对地租。和农业中的情况相似,采矿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通常低于工业资本的平均构成,且又无需购买原料,因而矿产品的价值高于其生产价格,这样,矿业资本家按照价值出售矿石,就可以从其价值超过一般生产价格的余额中提供绝对地租。一般地说,贫矿也不能例外。

但是,也有一些特别贫瘠的矿山,它的产品仅够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普通利润而不能提供地租,矿业资本家不愿进行投资,这只能由矿山土地所有者自行开采。

和农业中的垄断地租只存在于某些能够提供珍奇名贵产品的土地一样,开采那些蕴藏贵重金属或稀有元素矿区的资本家,同样必须向矿山所有者支付垄断地租。这种垄断地租同样是由购买者的购买欲和有支付能力的垄断价格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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