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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69页(846字)

在实行计时工资形式下工人劳动力的每一小时的价格。

本来,劳动的价格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概念,用来指工资(参见辞条《劳动的价格》)。马克思在第一卷第十七章指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是一个“虚幻的用语”,并对之进行了批判。马克思在第一卷第十八章论述计时工资时,在完全不同的含义上借用了“劳动价格”这个用语。

他指出,在考察计时工资时,必须再把工资总额,即日工资、周工资等等的总额和劳动价格区别开来。

那么,怎样得出这个价格,即一定量劳动的货币价值呢?这就是:劳动力的平均日价值除以平均工作日的小时数,就得出平均的劳动价格。例如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工作日为12小时,那么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3先令/12=3便士。这样得出的劳动小时的价格就是劳动价格的单位尺度。

即使劳动价格下降,日工资、周工资等等仍然可以保持不变。例如,一个普通工作日是10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那么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便士;如工作日延长到12小时,则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就降到3便士;如工作日延长到15小时,则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就降低到便士。这时,日工资或周工资都未变化。

反之,即使劳动价格不变或甚至下降,日工资或周工资也可以增加。例如,一个工作日为10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那么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便士;如工作日为12小时,则日工资就增加到3先令便士。

这时,劳动价格并未变化。如果不是增加劳动的外延量而是增加劳动的内含量,那也会得到同样的结果。

因此,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提高的同时,劳动价格可以不变或下降。

“一般的规律就是:如果日劳动、周劳动等等的量已定,那么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本身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值而变化,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而变化。反之,如果劳动价格已定,那么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日劳动或周劳动的量。”(2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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