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买者和卖者之间的法权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79页(2663字)
一种在平等形式掩盖下的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资产阶级的法权关系。
从形式上看,工人(劳动力的卖者)和资本家(劳动力的买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是一种简单的等价交换;通过这一过程,交换双方都得到了一个等价物,一方面得到的是货币,另一方面得到的是商品。工人得到的是这个商品的价格,正好等于为它支付的货币;资本家得到的是使用价值,对别人的劳动的支配权。可见,这一行为主体的双方都是平等的交换者,他们之间的关系同其他商品交换过程当事者的关系一样,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和对立,甚至连丝毫差异都没有。
马克思说:“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23·190)他又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
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23·199)不过这只是过程的一个方面,而且只是形式方面。
另一方面,如果从过程的实质看,这种关系决不是真正的自由、平等的法权关系,而是一种强制的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市场上资本家严格按照商品交换的规律购买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
他希望劳动力为他提供的特殊服务就是能为他生产出大于它自身价值的更多的价值。劳动力的卖者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他实现了劳动力的价值而放弃了它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
货币所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价值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的生存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于卖者来说,虽然就资产阶级的法权观念来说绝不是不公平的。但是,实际上却是极大的不公平,是一种剥削和压迫。马克思说:“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在市场上,他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所有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象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
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23·334-335)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所有权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如当他自己的劳动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就是这样。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通过自己劳动的等价物取得的。所有权的这种形式同自由、平等等一样,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简单的关系之上的。
在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中,在资本和劳动力的交换出现以后,交换双方的关系便发生了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工人是为了一个既定的价值量(劳动力的价值)而出卖了自己的劳动的创造力,从而使这种创造力成为资本的力量,作为他人的权力同工人自身相对立。工人把创造财富的力量让渡出去,资本则把它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使劳动者丧失了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劳动和所有权发生了分离,劳动将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成了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
这时,在简单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所谓自由、平等也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所以马克思说:只要进行稍微深入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46上·200)。
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的平等观时,就详细地分析过工人与资本家交换的不平等的实质,揭露过资产阶级法权的虚伪。他指出,建立在商品交换基础上的经济制度并不象它表面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自由、平等,实际上这种制度一开始就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
个人的直接产品,只有在社会过程中才能转化为对生产者有用的产品,这就使独立的生产者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生产者才能存在,这就包含着对个人自然存在的否定,个人的命运完全取决于社会过程。更何况在简单商品交换中已经潜在地包含着工资和资本的对立。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制度内部所包含的矛盾对立,必然会发展为不平等不自由,货币将发展为资本,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将发展为雇佣劳动,小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平等的交换关系,也必然会发展为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下的不平等的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更为深入更为全面地揭露了资产阶级法权关系的本质,和在平等的假象掩盖下的对工人的剥削和压迫。
他指出,由于机器的使用引起了劳动力买者和卖者之间法权关系的革命,使这种交易失去了自由人之间的平等交换的外表。在第七篇《资本的积累过程》中,马克思进一步从剩余价值资本化的角度揭示了资产阶级法权关系的虚伪性。
他指出,如果从最初看,资本家为了赚取利润还曾预付过一些资本的话,那么从再生产过程看,特别是从积累来看,追加的资本无非是资本化了的剩余价值,它一开始就没有一个原子不是由别人的无酬劳动产生的。这样一来,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
马克思说:“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
”(23·640)这样,马克思就彻底揭穿了劳动力买者和卖者之间的法权关系的虚伪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