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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职能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89页(617字)

指劳动者在社会分工体系中所具有的通过从事生产活动来满足某种社会物质需要的功能和作用。

劳动职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分工相联系的。社会分工一方面造成了多种社会需要,另一方面又使得每种需要由一部分劳动者专门来满足。

用来满足某种特殊需要而从事的专门生产活动,就成为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职能。

劳动职能随分工和社会需要的发展而扩大。

社会总要把自己所能支配的总劳动分配在不同的劳动职能上以适应各种不同的社会需要,但这种分配的调节方式随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而具有不同的性质。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家长制生产中,家庭内各种劳动职能的分配,是由性别、年龄上的差异以及随季节而改变的劳动的自然条件来调节的。

在中世纪的欧洲,这种调节是以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而在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内,则通过有计划地分配社会总劳动来调节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社会需要的恰当比例。

在上述三种调节中,各种劳动职能满足相应需要而形成的经济关系,都明白地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商品生产的经济形态中,各种劳动职能的分配,是通过价值规律来实现的,它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掩盖了商品经济中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和私人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通过对商品货币关系的分析,第一次揭示了商品经济中各种劳动职能分配所形成的真实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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