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与特惠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642页(376字)

最惠国待遇,是两个国家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方面相互给予对方享受的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它是通过双方签订条约而取得的。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余款”。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是发展国际贸易,消除贸易歧视的一种手段。最惠国待遇也称“无歧视待遇”。

特惠待遇,是国与国之间在贸易和关税等方面互相给予或单方面给予的一种特别优惠待遇。这种待遇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给予第三国。

最惠国待遇与特惠待遇在旧殖民主义时期是帝国主义剥削掠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手段。例如旧中国与外国所签订的条约,往往只片面规定外国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这种情况现在已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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