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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役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90页(498字)

也称力役,指强迫劳动。

在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中,劳役往往是债权人强迫债务人还债的一种形式。在罗马帝国晚期出现的隶农制中,服劳役是隶农的义务。

在西欧封建社会早期,盛行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即农奴在一定时间内,用自己的工具在农奴主的领地上为其无偿耕种。劳役是以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前提的,是超经济强制剥削的一种手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劳动力的买和卖时,援引了墨西哥债役奴隶制的例子,说明劳动力的买卖与劳役偿还债务不同。前者在出卖劳动力的同时并不出卖自己的人身权利,劳动力的所有者与资本家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彼此只作为独立的商品所有者对待。

而后者则不同。在一些奴隶制国家,例如墨西哥法律规定,债务要以劳役形式偿还,这就意味着债务人及其家族都成为债权人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沦为他的奴隶了。

马克思借此对比,阐明了劳动力要成为商品,首先必须是自己劳动力、自己人身条件的所有者,他在让渡自己劳动力的同时并不放弃对它的所有权,这是劳动力商品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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