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04页(1695字)
货币所有者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是职能资本家因使用借贷资本而付给借贷资本家的利润的一部分。因此,利息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是“一部分利润的特别名称,特别项目”(25·379)。由于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利息就作为反映货币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关系的资本主义经济范畴出现了。
在表面上,利息是作为借贷资本的价格出现的。
生息资本是资本商品,它具有一种能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的使用价值,它“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因而在它的运动中,它除了保存自己原有的价值量,还会生产一定的剩余价值,生产平均利润”(25·393)。可见,借贷资本家在事实上让渡给职能资本家的是一种能生产利润的能力。
在利息的名义下对借贷资本进行支付,利息好像是借贷资本的价格形态。然而把利息叫作货币资本的价格又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它是和商品的价格概念相矛盾的。首先,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以价值为基础,而与商品的使用价值无关。
但作为借贷资本价格的利息,则是由资本商品特殊的使用价值决定的。如果说利息是借贷资本的价格,资本商品就有了双重价值,“先是有价值,然后又有和这个价值不同的价格”(25·397)。但是,货币资本作为一个价值额,除了以其本身的货币形式表示的价格之外,怎能还有一个和价值不同的价格呢?因此,“和价值有质的区别的价格,是荒谬的矛盾。”(25·397)其次,商品的价格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它围绕价值上下摆动。而借贷资本的价格并无内在规律的制约,利息是完全取决于两类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取决于总利润在借贷双方之间分割的比例。
其实,利息是资本所有权的体现。
货币资本的增殖力既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断产生的结果,并且这样的结果又是它的不断需要的前提。货币、商品就其自身来说“潜在地,在可能性上是资本,它们能够作为资本出售,并且以这个形式支配别人的劳动,提出占有别人劳动的要求”(25·398),只是因为它代表着资本的所有权。
从量上看,前资本主义高利贷资本的利息极高,高利贷者以利息形式不仅榨取劳动者的全部剩余劳动,甚至包括他们一部分必要劳动。在资本主义下,利息只代表剩余价值或利润的一部分,因此,“利润本身就成为利息的最高界限,……利息的最低界限则完全无法规定。”(25·401)
利息直接表现为资本本身的产物,完全掩盖了利息的真正源泉和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使资本关系更加神秘化。
在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运动形式上,还可以看出利润同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联系,利润仍然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的产物。然而在生息资本GG′的运动形式上,剩余价值起源的一切痕迹都消失了。“社会关系最终成为一种物即货币同它自身的关系……创造价值,提供利息,成了货币的属性,就象梨树的属性是结梨一样。”(25·441)而利息的大小,则单纯表现为一个由时间决定的量。
资本一经被贷放出去,“那就无论它是睡着,还是醒着,是在家里,还是在旅途中,利息都会日夜长到它身上来。”(25·443)尽管利息只是利润即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在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之后,利息就反过来表现为资本的真正果实,表现为在再生产过程之外产生,即与再生产过程相独立的东西,而不是表现为这个生产过程本身的独特的资本主义规定性的结果。这样,在利息形式上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完全看不见了;利息与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从而与剩余价值的联系完全割断了。利息作为剩余价值或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变成了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瓜分资本果实的关系,而不是这两个资本家共同剥削工人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在生息资本上,在利息形式上,资本的拜物教形态和拜物教观念已经完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表现出最高度的颠倒和物化,资本的神秘化性质也取得了最表面、最明显和最典型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