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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资本家(股份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07页(615字)

为了完成一些周期较长、需大量投资、大规模经营、具有特殊技术条件的事业,通过合资公司、股份公司而结合起来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资本家。

还在资本主义生产初期,某些生产部门,如筑路、开凿运河等,这些工程所需要的最低限额的资本,在单个资本家手里是不能达到的。这一方面需要由公共团体或国家出资兴办;另一方面,也促使对某些工商业部门的经营享有合法垄断权的公司的形成,这种公司成为现代股份公司的前驱。而在资本主义发展起来以后,一方面大量资本通过积聚和集中汇集在单个资本家手里,另一方面又有联合的资本家,组成股份公司的联合经营。

这就打破了单个资本家拥有的货币资本的界限,使那些耗时较长、范围较广的事业的生产有了可能。

以股份资本形式组成的联合资本是资本的发达的形式。它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

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在这种联合组织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

这就成为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的过渡点。股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使剥夺私有财产已经从直接生产者扩展到中小资本家自身,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私人财富之间的对立,使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进一步尖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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