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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41页(1063字)

奴隶在奴隶主的强迫下所进行的劳动。

原始社会解体以后,人类进入了奴隶社会,随着奴隶社会的建立,奴隶劳动也同时产生了。

奴隶劳动是建立在奴隶与奴隶主的极端对立基础之上的,是一种公开的掠夺性的强制劳动。他们在主人及其监工的皮鞭、棍棒威逼下进行劳动,有的还带着脚镣。奴隶不但没有人身自由,而且不被当作人看待,与无声的工具、会发声的工具并列,被看作会说话的工具。

但是,作为劳动者,奴隶“却要让牲畜和劳动工具感觉到,他和它们不一样,他是人。他虐待它们,任性地毁坏它们,以表示自己与它们有所不同。

因此,这种生产方式的经济原则,就是只使用最粗糙、最笨重、因而很难损坏的劳动工具。”(23·222)奴隶劳动的这种特点,造成了极端低下的奴隶劳动生产率,决定了奴隶劳动最终要为别的劳动所取代。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为了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常把雇佣劳动同奴隶劳动相比较,揭示雇佣劳动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雇佣奴隶制,只是在形式上雇佣工人具有奴隶所没有的人身自由而已。马克思指出,在奴隶劳动下,因为奴隶本身也属于奴隶主所有,因而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好象是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在那里,“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23·591)。

而在雇佣劳动下,雇佣工人为资本家的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偿劳动。”(23·591)

在分析资本主义协作劳动中的监督劳动问题时,马克思也把它同奴隶劳动相比,指出,“奴隶自在地就是结合的,因为他们属于一个主人”(46下·86)。许多奴隶在人身上属于一个奴隶主,因而有可能进行大规模的协作劳动。这种以直接统治关系和从属关系为基础的协作劳动,一方面能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它又使作为一种由结合的社会劳动的性质而必然产生的监督劳动,同时成为奴役直接生产者而产生的职能。

资本主义协作劳动中的监督劳动,就其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对立所引起的职能来说,同奴隶劳动中的监督劳动没有本质区别。马克思以此批判了利用监督劳动替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的资产阶级经济学。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有时也用奴隶劳动来指近代资本主义时代的奴隶劳动,例如在美洲、爪哇等地曾经存在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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