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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平均劳动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10页(511字)

在商品生产上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力,称作社会平均劳动力。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单个劳动力是作为社会平均劳动力存在的,这种社会平均劳动的消耗才形成价值。

这种劳动的平均量,只是同种的许多不同的个别量的平均数。在任何产业部门中,个别劳动力都总是同平均劳动力或多或少地相偏离。这种个人的偏离,只要把较多的工人聚集在一起,就会互相抵销,归于消失。某个工人生产一种商品所花费的个人必要劳动时间,如果显着地超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平均劳动时间,他的劳动就不能算作平均劳动,他的劳动力就不是社会平均劳动力,这样的劳动力不是根本卖不出去,就是只能低于劳动力的平均价值出卖。

因此,劳动力要能卖出去,应有一定的最低限度的发展作为前提。只有体现在一个预先规定的并由经验确定的商品量中的劳动时间,才被看作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当作这种劳动时间来支付报酬;如果工人达不到平均的工作效率,因而不能提供最低限度的日劳动,就会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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