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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63页(723字)

马克思在第三卷中所分析的剩余价值的各种具体形式,即利润、利息、地租等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关于对剩余价值的特殊的、具体的形式的理论分析,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中占有重要地位。马克思曾指出,亚当·斯密虽然实质上是考察剩余价值,但是他没有清楚地用一个不同于剩余价值特殊形式的特定范畴来阐明剩余价值,因此,后来他不通过任何中介环节,直接就把剩余价值同更发展的形式即利润混淆起来了(见26Ⅰ·69)。马克思对亚当·斯密的错误深表惋惜。马克思对李嘉图的错误也进行了批评:李嘉图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离开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利润(利息)和地租——来单独考察剩余价值。这是李嘉图还比亚当·斯密退步的地方。马克思总结了前人的经验与教训,明确地指出,所有经济学家都犯了一个错误,他们不是就剩余价值的纯粹形式,不是就剩余价值本身,而是就利润和地租这些特殊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由此必然会产生那些理论谬误。马克思针对前人所走过的弯路,首先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研究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揭示出剩余价值的本质;在此基础上,经过中介环节在第三卷中再研究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息、地租等具体形式。

马克思对于区分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和特殊形式是极为重视的,他曾把这一点作为《资本论》两个最好的地方之一。他说:“我的书最好的地方:……(2)研究剩余价值时,撇开了它的特殊形态——利息、利润、地租等等。这一点将特别在第二卷中表现出来。古典经济学总是把特殊形态和一般形态混淆起来,所以在这种经济学中对特殊形态的研究是乱七八糟的。

”(31·331)马克思运用唯物辩证法克服了他的前人所无法克服的困难,终于创立了崭新的、完整的、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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