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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国有化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99页(1822字)

废除土地私有,把它变成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公共占有。

土地国有化有资产阶级土地国有化和无产阶级土地国有化之分。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提到的土地国有化,是指以李嘉图为代表的激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提出的土地国有化(见26Ⅱ·38-39)。

古典经济学的完成者李嘉图在资产阶级经济理论的范围内,比较彻底地批判了土地私有制。他虽然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说明了级差地租的存在,但他却把级差地租的增长趋势错误地归结为耕作越来越差的土地所造成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的结果。由于级差地租增加,农产品价格上涨引起工人名义工资增加,从而使与工资相对立的利润下降,结果限制了资本积累规模,阻碍了社会资本再生产的扩大。因此,李嘉图认为,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当事人资本家来说,已经成为多余的有害的赘疣。

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李嘉图等人企图在理论上否定土地私有权,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的主张。另一方面,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又是以土地作为必要的生产条件和雇佣工人相分离相对立为前提的,因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又惟恐一旦真正实行土地国有,将危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

所以,他们既想把土地私有权以国有的形式变成资产阶级的、资本的公共所有,但在实践中又缺乏勇气。“因为对一种所有制形式——一种劳动条件私有制形式——的攻击,对于另一种私有制形式也是十分危险的。况且,资产者自己已经弄到土地了。”(26Ⅱ·39)

马克思的土地国有化主张是建立在科学的地租理论之上的。

对于级差地租及其阻碍社会生产的发展,马克思作出了与李嘉图不同的科学说明。马克思认为,农产品价值是由加入耕种的劣等地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这就使农产品的市场价值始终超过农产品的总生产价格,由此产生“虚假的社会价值”使社会在农产品生产中必须支付过多的劳动量。

级差地租对社会生产的这种阻碍作用,会随着资本主义生产一起消失。

在土地私有权被否定之后,在农产品生产中被节省下来的劳动可以用来改造较差的土地。

“因此,现在由土地所有者吞食的全部资本,那时将被用来使不同土地上的劳动相等,并使农业上花费的总劳动量减少。”(26Ⅱ·111)

马克思还克服了李嘉图否认绝对地租的根本缺陷,科学地阐明了绝对地租和价值规律并不相矛盾。

马克思说:“按照我对‘绝对地租’的见解,土地私有制的确(在某种历史情况下)提高了原料的价格。”(30·270)由绝对地租所引起的这一结论,“从共产主义的观点来看这是很可以利用的。”(30·270)在这里,马克思同样表明了土地私有权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作用,从而揭示了土地私有制将被公有制所代替的客观必然性。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除了由地主阶级占有而由资本家经营的大地产之外,还存在着个体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所有制存在于资本主义相对地说还不够发展的阶段,它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大障碍。“土地所有制的这种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同时还把耕种者本身变成任何社会进步尤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坚决的反对者。”(18·66)马克思还着重考察了这种小农业由于要购买土地而产生的弊病。在资本主义大农业中,资本家除了支付地租外无需大量投资去购买土地,而对小农经济来说,土地所有权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为了购买土地往往要支付大量货币,甚至被迫举债并支付高额利息,从而相应地缩小了再生产的经济基础。由于小土地所有制本身的局限性,它势必为更高级的所有制形式所取代,企图保存或巩固这种小农经济,只能是一种反动的空想。

总之,不论是资本主义的大地产,还是个体农民的小农业,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使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这种“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从而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将变成“自由生产者的联合组织”。因为“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结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见18·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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