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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02页(895字)

投入土地并固定于土地之上的资本。

土地资本按投入时期的长短可以分为两类:(1)一部分是比较短期地投入的,如化学性质的改良、施肥等等。“为改良土壤而投下的物质,就有一部分作为产品的形成要素加入植物产品。另一方面,这些物质会在较长的时期如4-5年内发挥作用。

因此,其中一部分会在物质上加入产品,同时也就把它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另一部分则保持它原有的使用形式,把它的价值固定在这种形式上。

它继续作为生产资料存在,因而取得固定资本的形式。”(24·179)(2)另一部分是比较长期地投入的,如修排水渠、建筑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等等,属于固定资本范畴。

比较短期的投资是由租地农场主进行的,这种投资只要合理地进行就会改良土地,增加土地的产量,使已耕土地同一块具有自然性质的未耕土地相比,具有较大的价值。而比较长期地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也大部分是甚至完全是由租地农场主投入的。但在租约期满后,土地上所实行的各种改良将和土地一起,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这就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土地所有者力图尽可能地缩短租期的原因之一。在签订新的租约时,土地所有者会把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加到真正的地租上,使地租上涨。如果他要出卖土地,将连同不费他分文的、投入土地的资本一起出卖,使地价提高。这样,土地所有者就把不费自己一点气力的社会发展的成果,据为已有,从而成为合理农业的最大障碍之一。

马克思早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就已提出土地资本概念,并把它和土地物质区分开来。土地物质即指土地的面积,是固定土地资本的自然物质。

土地资本同其他资本一样也有损耗。土地资本不仅要按损耗定期收回,而且要逐步取得利息。

其利息来自因投入资本而使土地得到改良所增加的收益,它可能形成租地农场主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的一部分。马克思指出:“我说‘可能’,因为这种利息在一定条件下由地租的规律来调节,因而,例如在自然肥力较高的新土地进行竞争时,这种利息就可能消失。”(2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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