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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34页(1031字)

个体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

小土地所有制产生的前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虽然已经取得统治地位,但相对地说还不太发展;和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人口在数量上还占巨大优势;不是以社会劳动、而是以孤立劳动为主,因而也不具备合理耕作的条件。

在小土地所有制下,个体农民既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直接耕种者。在这里,“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在这个形式下,不支付任何租金;因而,地租也不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一个单独的形式,尽管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般已经发展的国家,同其他生产部门比较,它也会表现为超额利润,不过这种超额利润,和劳动的全部收益一样,为农民所得。”(25·906-907)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农民和他的家人生产的农产品,大部分供自己生活消费,只有少量余额作为商品进入交换。

小土地所有制只是资本主义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它必然要趋于灭亡。原因是:第一,它的正常的补充物即农村家庭工业,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遭到破坏;第二,在这种耕作方式下,土地已经逐渐贫瘠和枯竭;第三,它的第二个补充物即得以饲养牲畜的公有地,已为大土地所有者所占;第四,由于资本主义大农业加入竞争而使它破产;第五,个体农民无力进行农业上的各种改良而被淘汰。

总之,要长期地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22·583)

小土地所有制之所以必然趋于灭亡,还是由于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决定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和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25·910)“如果就个别情况来说,那么,小生产者是保持还是丧失生产条件,则取决于无数偶然的事故,而每一次这样的事故或丧失,都意味着贫困化,使高利贷寄生虫得以乘虚而入。对小农民来说,只要死一头母,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

这样,他就坠入高利贷者的摆布之中,而一旦落到这种地步,他就永远不能翻身。

”(2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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