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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凭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80页(638字)

也称支付凭据,即信用交易条件下支付所购物品价值的一种凭证。

它是货币的另一种形式。

在信用制度下,商品买卖采取赊购赊销的形式,买方只需向卖方开出定期支付商品价值的凭据,就可从卖方手中得到所需购买的商品,从而在一定期限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这种定期支付商品价值的凭据,就是支付凭证或支付凭据。债权人持有这种支付凭证,就有到期要求债务人支付商品价值的权利,这种权利可称为支付要求权或货币索取权。

支付凭证的具体形式,就是商业证券,如期票、汇票等等。马克思把这种支付凭据概括为汇票这个总的范畴。

它们在期满之前即支付日期到来之前,经过债权人背书,可以作为支付手段流通,形成真正的商业货币。它们经过债务人背书,也可以到指定的银行贴现,取得货币。

在债权和债务平衡而最后可以相互抵销的情况下,它们是绝对地作为货币来执行职能的。它既是商业信用的真正基础,又是形成信用货币如银行券等等的基础。

因此,马克思指出:“在卖的场合,商品被放弃了,但它的价值没有被放弃,它以货币的形式或以债券或支付凭证的形式被收回来,在这里,债券或支付凭证不过是货币的另一种形式罢了。”(25·386)由此可见,支付凭证是商品买卖时商品价值的一种存在形式,是支付所购物品价值的一种凭证,是货币的另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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