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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农场主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790页(686字)

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投资场所,向土地所有者租入土地并雇用农业工人来从事经营的农业资本家。

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所有者一般不直接经营农业。租地农场主向土地所有者租入土地,雇用工人耕种,并按契约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

租地农场主的出现,使一切从农村旧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关系解体,并使地租的性质发生变化:从剩余劳动的正常形态,下降为这个剩余劳动超过从事剥削的资本家以利润形式占有部分而形成的余额,成为剩余价值的一个分枝即超额利润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现在,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平均利润,被租地农场主占有;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则转化为地租,由租地农场主交给土地所有者。

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共同瓜分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是租地农场主资本增殖的源泉。

租地农场主的产生,是一个延续了许多世纪的漫长过程。随着封建末期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产品地租为货币地租所代替,农民中产生了分化。同时,在世界市场,商业和工业已有一定的比较高的发展程度后,一些原来置身农村范围之外的商人、企业主便把他们在城市获得的资本,连同资本主义经营方法带入农村和农业中来,加速了农村中旧生产关系的解体。由此形成了最初一批由富裕农民、商人、企业主转化而来的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

此外,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还分析过租地农民。就其通过向土地所有者租入土地并从事商品生产来说,也可看作是租地农场主,但他们同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是根本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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