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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25页(539字)

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在兰尼梅德被迫签署的“自由大宪章”的简称。

它是在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下,由起义的大封建主向国王所提出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力规定了某些限制,保存了一些封建特权,并对骑士阶层和城市做了一些让步。这个宪章虽然不久就被英王约翰所否认,但第二年(1216)亨利三世继位后再次颁布并得到实施,并为后来的历代英王所确认,成为英国宪法的基础。

“大宪章”也被用来泛指一切保证民权和政治自由的根本大法。马克思在论述工人阶级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时写道:“为了‘抵御’折磨他们的毒,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或受奴役。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大宪章,代替了‘不可剥夺的人权’这种冠冕堂皇的条目,这个大宪章‘终于明确地规定了,工人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

多么大的变化啊!”(23·335)马克思在这里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借用“大宪章”一词,指的是英国工人阶级经过长期艰苦顽强的反资本斗争而争得的限制工作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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