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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47页(779字)

1844年罗伯特·皮尔在第二次担任英国首相期间(1841-1846),为了解决银行券兑换黄金的困难,创议实施的英格兰银行改革法案。

皮尔的改革,把英格兰银行分为发行部和银行部这两个独立部分,规定银行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黄金保证,没有准备金保证的银行券发行额限制为1400万镑。

皮尔银行法是以十九世纪上半叶在英国十分流行的“通货原理”为依据的。通货学派断言,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决定于流通中货币数量,而纸币保持必需的黄金保证和根据贵金属进出口情况调节其发行量是保持流通中货币稳定的唯一手段。

他们认为,爆发经济危机的决定性原因是由于他们所宣布的货币流通规律遭到破坏。

实际上,流通中纸币的数量并非取决于准备金,而是取决于流通领域内对货币的需要。经济危机爆发时迫切需要大量的流通手段,而皮尔银行法却直接促使整个工商界立即大量贮藏银行券。

恩格斯在第三卷中写道:“由于在决定性时刻人为地增加了对贷款的需求,即增加了对支付手段的需求,同时又限制它的供给,就促使利息率在危机时期上升到空前的高度;所以,这个银行法并没有消除危机,却反而使危机加剧了”(25·629)。英国政府不得不在1847和1857年两次危机中停止执行这个法令,解除了银行在发行银行券方面所受的限制,增加了没有准备金保证的银行券的总额。

1892年英格兰银行没有准备金保证的银行券发行额由1400万镑增加到1645万镑。

马克思在第三卷第三十四章分析了“通货原理和1844年英国的银行立法”,指出以“通货原理”作依据的1844年银行法的尝试没有收到任何成效,只能证明它不仅在科学上完全站不住脚,而且在实践上毫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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