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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加国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61页(735字)

南美洲印第安人建立的保存有很多原始社会残余的奴隶占有制国家,也称为印加帝国。

印加国是由印加人建立的。印加人(Incas)是安第斯高原地带克丘亚(Quechua)族的一支。印加一词原先的含义是“王”,指那个自称太阳神后裔的至上的君王。

西班牙殖民者最初同这一支人接触时,错误地以其“王”的称号来称呼这个部族,印加人的称呼就被沿用下来了。

印加人的部落在十一世纪已开始兴盛,十三世纪加快了向外的扩张,1438年建立起强大的印加帝国,十六世纪初期达到极盛,统治面积包括现在秘鲁、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总人口达600万以上。农业发达,种玉米、薯类,修有梯田和完善的水利系统。

能进行铜、金、银等冶炼加工,并筑有发达的道路和太阳神庙一类的巨大建筑物。

印加国的土地制度,基本上属于部落公有制。社会基层单位是公社,称为艾卢(ayllu),多居住于一个或数个相邻的村落内,成员属同一血统的亲属,受同一氏族神保护,土地分属太阳(僧侣)、国王和人民(公有地)。

土地均由公社成员耕种,先耕太阳神和国王的土地,然后耕种公社成员的份地。

耕作时由长老率领,彼此互助。在商业方面,交换和贸易还不发达,没有金属货币,也无统一的度量衡。

许多地方以实物进行交换,只在沿海和山区居民间,在收获季节之后的规定时期,在一定地点进行集市贸易。

1532年,西班牙殖民者侵入,印加国家灭亡,经济文化遭到破坏,其文化在南美有深远影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了印加国,因为印加国保存着农村公社(原始共同体),即艾卢内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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