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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条约(1842年)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65页(605字)

指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在鸦片战争失败后被迫与英国签订的《南京(江宁)条约》。

这是我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其主要内容是:割香港给英国;赔款共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口岸;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税率不超过值百抽五。1843年,英国又迫使清政府续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在这个附件中,清政府又给英国以单方面的“领事裁判权”和“最惠国待遇”。后果是,中国的领土和主权遭到破坏,为外国工业品倾销敞开门户,使中国的自然经济解体,从封建社会一步步地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纳入世界资本主义体系。

马克思在说明资本原始积累中暴力的作用时曾指出,英国对中国的战争,同中国的贸易,特别是对鸦片等商品的垄断权,“成了财富的取之不尽的矿藏。”(23·821)然而,这些并不能阻止危机的爆发。马克思在指出1847年危机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商品惊人过剩时提到,《南京条约》签订后,虽然英国立即新建许多大工厂,制造纺织品销售给中国,但是这项贸易的回头货(茶叶)却遇到国内购买力的限制而导致许多大商行破产。

英国工厂主承认:“我们对国外市场的贸易,不是受国外市场购买商品的能力的限制,而是受国内我们对作为我国工业品的回头货而得到的那些产品的消费能力的限制。”(见2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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