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点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页(195字)

美国税则委员会对每项进口商品规定的最低税率。

美国商务部在对外谈判关税减让时,不得将关税削减到“危险点”以下,否则即被认为会对本国制造商造成危害,过去已经减让到“危险点”以下的关税,都必须恢复到危险点以上。1948年美国制定的《贸易协议补充法》规定,同外国签订的贸易协定应列入“危险点”条款。但在1962年制定的《扩大贸易法》废除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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